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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623执134号

冯子华、汤玉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21-04-23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冯子华;汤玉英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623执134号

申请执行人:冯子华,男,195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

被执行人:汤玉英,女,196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子华与被执行人汤玉英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35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已执行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虽有账户,但仅有零星存款,无车辆、房屋、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存在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汤玉英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8)鲁1623民初16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友辉

审判员  邱海军

审判员  赵连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于咏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