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623执134号
申请执行人:冯子华,男,195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
被执行人:汤玉英,女,196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子华与被执行人汤玉英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35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已执行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虽有账户,但仅有零星存款,无车辆、房屋、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存在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汤玉英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8)鲁1623民初16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友辉
审判员 邱海军
审判员 赵连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于咏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