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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321民初2534号

双峰县和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张丽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19-07-04
所属地区
湖南省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双峰县和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张丽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1321民初2534号原告双峰县和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双峰县永丰镇城北育才路**。法定代表人周少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超,湖南国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丽娟,女,1975年4月26日生,汉族,双峰县人,湖南省双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双峰县和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丽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双峰县和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双峰县和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双峰县和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双峰县和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福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代理

书记员  彭幸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