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新4003民初1144号
原告:李正云,男,199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松,新疆天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智峰,男,196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奎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正云与被告李智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正云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正云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正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正云负担。
审判员 金保英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程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