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陕0602执749号 申请执行人贺晓丽,女,汉族,1974年8月18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公民身份号码:64022XXXX408180943。 被执行人郝来存,女,汉族,1956年1月26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公民身份号码:61260XXXX601262821。贺晓丽申请执行郝来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8)陕 0602 民初5046 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郝来存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贺晓丽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郝来存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郝来存向申请执行人贺晓丽支付借款9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3月18日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后申请执行人贺晓丽称与被执行人郝来存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向本院递交撤回案件申请书。经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108 条第(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9)陕 0602 执74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秦  志  鹏
审判员   刘  森  虎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惠  永  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