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13民初8312号
原告:重庆旺越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滨江路,实际经营地址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66号渝南汽车超市A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6992954541。
法定代表人:张智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周华,男,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旺越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华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旺越运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旺越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华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旺越运输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方荣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 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