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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802司惩383号

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叶卫春,王丕尚,郭葡萄等借款合同纠纷决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司法制裁审查
当事人
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卫春;王丕尚;郭葡萄;陈子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拘留决定书 (2019)陕0802司惩383号 被拘留人:郭某某(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2820)本院在执行(2019)陕0802执2113号申请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某某、陈某某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郭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郭某某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2019年6月19日 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