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1022执7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金元,男,196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宜章县莽山瑶族乡枞树坝工区机修厂宿舍。
被执行人:谭用国,男,197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荷叶镇新市村****。 申请执行人张金元与被执行人谭用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宜章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9日作出(2018)湘1022民初512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金元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执行。 2019年5月1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谭用国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于2019年5月13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19年5月16日向宜章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宜章县人寿保险公司等财产部门发起财产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同时,本院对被执行人谭用国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张金元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陈述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2019年6月11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张金元,告知申请执行人张金元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张金元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6月21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0075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10075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左 亚 军
审判员 封 加 军
审判员 魏 益 红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曾淑贞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