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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302民初3479号

娄底市宏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谢宇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娄底市宏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谢宇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1302民初3479号

原告:娄底市宏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乐坪西街宏泰花园。法定代表人李文超,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成剑文,湖南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宇涛,男,1982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原告娄底市宏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宇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

原告娄底市宏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娄底市宏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我国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底市宏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娄底市宏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永祯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 佩附本裁定书引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