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405民初390号
原告:衡阳市东江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珠晖区东阳渡镇正街**。
法定代表人:宁忠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茂松,湖南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阳市鑫阳港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东阳渡镇东阳村第**
法定代表人:吕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为,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婕,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衡阳市东江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衡阳市鑫阳港务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
原告衡阳市东江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衡阳市东江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阳市东江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955元减半收取计19478元,由原告衡阳市东江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志敏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龙 敏
书 记 员 王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