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102民初4164号之二
申请人:内蒙古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德林,系该公司执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喜喜,男,住内蒙古清水河县,系公司职员。
被
申请人:相冰洁,女,住呼和浩特市。
被
申请人:相增杰,男,住呼和浩特市。
被
申请人:李慧,女,住呼和浩特市。申请人内蒙古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申请人相冰洁、相增杰、李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作出(2019)内0102民初4164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相冰洁、相增杰、李慧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元或其它相应等值的财产。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协商解决,现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相冰洁、相增杰、李慧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其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2019)内0102民初4164号民事裁定书中所保全的被申请人相冰洁、相增杰、李慧账户的冻结。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 娃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薛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