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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102民初4164号之二

内蒙古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相冰洁、相增杰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21-08-09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内蒙古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相冰洁;相增杰;李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102民初4164号之二

申请人:内蒙古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德林,系该公司执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喜喜,男,住内蒙古清水河县,系公司职员。

被

申请人:相冰洁,女,住呼和浩特市。

被

申请人:相增杰,男,住呼和浩特市。

被

申请人:李慧,女,住呼和浩特市。申请人内蒙古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申请人相冰洁、相增杰、李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作出(2019)内0102民初4164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相冰洁、相增杰、李慧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元或其它相应等值的财产。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协商解决,现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相冰洁、相增杰、李慧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其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2019)内0102民初4164号民事裁定书中所保全的被申请人相冰洁、相增杰、李慧账户的冻结。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 娃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薛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