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荔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陕0523执142号 赵某某、张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作出的(2018)陕0523民初15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某某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2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32.5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某已缴纳执行费267.5元,履行案件款26232.5元,申请执行人已全部受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陕0523执142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6月18日结案。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