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302民督4号
申请人:敬茹,女,199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被
申请人:黄河程,男,196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申请人敬茹与被申请人黄河程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后,于2019年6月20日发出(2019)川1302民督4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黄河程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被申请人黄河程于领取支付令当日向提出书面异议,并称其于2017年9月15日向申请人敬茹出具的120万元借据不属实是虚假借条,该借据是申请人敬茹让其出具并写上借款转至谢遇蒙的指定银行账户,但其本人不认识谢遇蒙,与谢遇蒙亦无任何经济往来,不存在此笔借贷关系;其于2017年前向申请人敬茹借款120万元,该笔借款已进入执行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黄河程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间内提出书面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四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19)川1302民督4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申请费5200元,由申请人敬茹负担。
审判员 张琳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惠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