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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24执恢667号

章玲玲、汤志轮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21-03-04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章玲玲;汤志轮;李仙媚;吕庆川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24执恢667号

申请执行人:章玲玲,女,1969年6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被执行人:汤志轮,男,1976年1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

被执行人:李仙媚,女,1977年12月30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

被执行人:吕庆川,男,1970年1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章玲玲与被执行人汤志轮、李仙媚、吕庆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章玲玲以与被执行人汤志轮、李仙媚、吕庆川已自行达成执行和解,且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对被执行人吕庆川的执行请求,并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请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浙0324执恢66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徐晓林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湖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