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24执恢667号
申请执行人:章玲玲,女,1969年6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被执行人:汤志轮,男,1976年1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
被执行人:李仙媚,女,1977年12月30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
被执行人:吕庆川,男,1970年1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章玲玲与被执行人汤志轮、李仙媚、吕庆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章玲玲以与被执行人汤志轮、李仙媚、吕庆川已自行达成执行和解,且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对被执行人吕庆川的执行请求,并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请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浙0324执恢66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徐晓林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湖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