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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725执585号

杨刚与桃源县陬市镇勇记工程机械维修服务中心、粟勇军、黄卫华、熊立功、彭昌金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湖南省桃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杨刚;桃源县陬市镇勇记工程机械维修服务中心;黄卫华;熊立功;彭昌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725执585号

申请执行人:杨刚,男,197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被执行人:桃源县陬市镇勇记工程机械维修服务中心,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陬市镇观音桥村**。 经营者:粟勇军,男,197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被执行人:黄卫华,男,197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被执行人:熊立功,男,197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被执行人:彭昌金,男,197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刚与被执行人桃源县陬市镇勇记工程机械维修服务中心、粟勇军、黄卫华、熊立功、彭昌金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双方约定协商解决,现申请执行人杨刚撤销对被执行人桃源县陬市镇勇记工程机械维修服务中心、粟勇军、黄卫华、熊立功、彭昌金的强制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桃源县人民法院(2019)湘0725民初7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 刚

审判员 朱云辉

审判员 白景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