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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5民初7247号

杨结桃与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大冲村象岗股份合作经济社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21-03-18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当事人
杨结桃;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大冲村象岗股份合作经济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605民初7247号

原告:杨结桃,女,195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瑞结,广东律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象岗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登记证(证明书)号码。

负责人:杨汉光,该经济社社长。

原告杨结桃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象岗股份合作经济社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同年6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结桃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瑞结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杨维应、杨维强名下位于南海县里水镇大冲村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南府集建字(89)第055758号、现新编地址为佛山市南海区***********]归原告所有;2.杨维强名下享有的位于南海县里水镇大冲管理区的房屋所有权(房产证号为粤房字第36472**、现新编地址为佛山市南海区***********)份额归原告所有;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上述土地及房屋价值合计:10万元。事实与理由:杨维强、杨维应是亲兄弟关系,原告是杨维应的女儿,杨维应的父母、配偶以及唯一的亲兄弟杨维强均已死亡。原告是杨维应唯一的法定继承人,杨维应生前亦未立遗嘱。因此,杨维应名下享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土地份额应归原告所有。原告是杨维强的亲兄弟的女儿,原告在杨维强生前一直照料杨维强的日常生活起居,在杨维强死后也负责了其安葬的事宜。杨维强生前亦通过口头告知原告,在其死后,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的土地及房屋中属于杨维强的份额由原告继承,归原告所有。被告及被告的村民也知道此事,该土地及房屋亦一直由原告料理。因此,原告与杨维强形成了事实上的遗赠扶养关系。而且,被告亦明确同意该土地及房屋由原告继承,归原告所有。综上所述,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此诉至贵院,恳请贵院依法予以判决并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在法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书面证据,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和辩证的权利。对原告提交的原告身份证、佛山市南海区****局出具的证明、户主为陈锡全的户口簿、佛山市南海区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户内股权及成员证、杨维强家庭情况证明、常住人口登记表、火化证、杨维应家庭情况证明、杨维应死亡证明书、陈惠霞死亡证明书、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杨国标死亡证明书、陈丽芬死亡证明书、被告与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大冲社区*民委员会共同出具的赡养遗赠证明、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佛山市(南海区)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同属一人证明、地址证明,本院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杨维强于1937年7月30日出生,于2015年6月13日因病死亡。杨维强与杨维应为兄弟关系,该两人的父亲杨国标已于1953年死亡,母亲陈丽芬已于1962年死亡。杨国标与陈丽芬仅生育杨维强、杨维应两个儿子。杨维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已于解放前死亡,均先于杨维强死亡。杨维强无婚姻登记记录,一直未婚,没有收养子女、私生子女、继子女。杨维强与原告杨结桃是叔侄关系。杨维应于1926年9月3日出生,于1992年3月2日因病死亡,其配偶陈惠霞已于1960年4月8日死亡。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出具证明,经查阅该婚姻登记机关从1961年1月1日至1992年3月2日的婚姻登记档案,未发现杨维应有丧偶后再婚的记录。杨维应与陈惠霞共生育一名女儿即原告杨结桃,杨维应没有收养子女、私生子女、继子女。坐落于佛山市南海区***********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粤房字第3647230*、登记日期为1993年5月31日、地址为南海市里水镇大冲管理区)登记的所有权人为杨维强、共有权人为杨洁桃,该房屋所在土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号为南府集建字(89)第055758*)登记的土地使用者为杨维应、杨维强。另查明,杨洁桃与杨结桃同属一人。被告与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大冲社区*民委员会于2019年3月13日共同出具的赡养遗赠证明内容反映了杨维强是孤寡老人,其生前的生活主要由原告照顾。杨维强死亡后,由原告委托火化,其丧葬事宜亦由原告办理。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中诉争的房屋所有权(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粤房字第36472**、记日期为1993年5月31日、地址为南海市里水镇大冲管理区)为杨维强、杨结桃共同共有,故本院确认该房屋所有权中的二分之一份额为杨维强的遗产,另外二分之一份额为原告杨结桃的个人财产;本案中诉争的集体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号为南府集建字(89)第055758号)登记的使用人为杨维应、杨维强,本院确认该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各二分之一份额分别为杨维应、杨维强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的规定,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被继承人杨维强生前有订立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故其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被继承人杨维应的父母、配偶均先于其死亡,故被继承人杨维应的遗产即本案诉争的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二分之一份额应由其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即原告杨结桃按法律规定继承。杨维强生前未结婚,也未曾生育子女,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哥哥杨维应均先于其死亡,亦未有证据反映其曾留下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结合被告与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大冲社区*民委员会于2019年3月13日共同出具的赡养遗赠证明,杨维强是孤寡老人,其死亡时没有法定第一顺序、第二顺序继承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杨维强与原告是叔侄关系,原告承担了杨维强生养死葬的义务,现原告请求杨维强的遗产即涉案房屋所有权的二分之一份额及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二分之一份额由原告继承,应属于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案由,而本案案由为法定继承纠纷,为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妥善解决纠纷,且本案中诉争的房屋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为一个整体,故本院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原告的上述主张未违反上述法律规定,且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对此提出异议,故本院对原告的请求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根据现有证据和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确认登记于杨维强、杨维应名下的佛山市南海区***********的土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号为南府集建字(89)第055758号]归杨结桃;

二、确认登记于杨维强名下的佛山市南海区***********的房屋所有权(所有权证号证号为粤房字第36472**、日期为1993年5月31日、地址为南海市里水镇大冲管理区)归杨结桃所有;

三、驳回杨结桃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杨结桃已预交),由杨结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欧亚婷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梁梓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