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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126执1522号

(2019)湘1126执1522号申请执行人骆剑与被执行人谢兴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19-06-29
所属地区
湖南省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骆剑;谢兴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1126执1522号申请执行人骆剑,男,198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湖南省宁远县人。被执行人谢兴平,男,196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教师,湖南省宁远县人。申请执行人骆剑与被执行人谢兴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宁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湘1126民初25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执行,2019年6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19年6月17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截至2019年6月21日,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本院依法发起了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有关部门发出传统查询协查通知,在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宁远县管理部、湖南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宁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宁远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向本院反馈的信息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宁远县人民法院(2018)湘1126民初25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欧明辉

审判员  陈 娟

审判员  朱革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冯梅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