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782执30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邓方礼,男,1949年03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获嘉县。被执行人秦相林,男,1967年01月0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被执行人崔成辉,男,1972年07月25日生,汉族,住辉县。邓方礼申请执行秦相林、崔成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邓方礼依据生效的(2017)豫0782民初33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1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秦相林、崔成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崔成辉限期给付申请人邓方礼珍珠岩款21500元、被执行人秦相林给付申请人珍珠岩款5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崔成辉承担诉讼费477元、执行费230元;被执行人秦相林承担诉讼费1110元、执行费667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总对总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方式查询,对被执行人崔成辉名下所有的豫H×××**号五菱牌汽车一辆予以控制性查封,未找到该车下落。对被执行人秦相林、崔成辉名下银行账户予以限额冻结,余额极少。未发现二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终本前再次统查,仍未发现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终本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秦相林、崔成辉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申请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月军
审判员 石 瑛
审判员 梁泽波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裴 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