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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321执293号

曾梅英、黎兆珍人格权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人格权
当事人
曾梅英;黎兆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4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桂0321执293号 申请执行人曾梅英,女,1963年12月8日生,汉族,住广西阳朔县。 被执行人黎兆珍,女,1986年1月8日生,汉族,住广西阳朔县。 申请执行人曾梅英与被执行人黎兆珍隐私权纠纷一案,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桂0321民初8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19年6月3日,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就登报致歉的内容达成一致,被执行人自行到桂林晚报登报向申请执行人致歉并交纳了案款1800元(其中执行费50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案款已由申请执行人领取,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桂0321民初874号民事判决书以执行完毕的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阳朔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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