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2民初14852号
原告:姚金东,男,汉族,住重庆市江**。
被告:漯河市平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漯河经济开发区燕山路南段民营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22766237140X。
法定代表人:刘忠思。 原告姚金东与被告漯河市平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经本院调解,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且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姚金东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宏丽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肖 焱
书 记 员 李 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