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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2民初14852号

姚金东与漯河市平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当事人
姚金东;漯河市平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2民初14852号

原告:姚金东,男,汉族,住重庆市江**。

被告:漯河市平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漯河经济开发区燕山路南段民营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22766237140X。

法定代表人:刘忠思。 原告姚金东与被告漯河市平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经本院调解,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且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姚金东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宏丽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肖 焱

书 记 员 李 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