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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126执1086号

(2019)湘1126执1086号执行申请人左有名与被执行人单述波、朱苏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19-06-29
所属地区
湖南省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左有名;单述波;朱苏荣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1126执1086号申请执行人左有名,男,197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被执行人单述波,男,197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被执行人朱苏荣,女,197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执行申请人左有名与被执行人单述波、朱苏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宁远县人民法院(2019)湘1126民初66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单述波、朱苏荣向申请执行人左有名返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支付利息6万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600元,申请执行费3800元。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执行,2019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单述波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进行了查询,对被执行人的工商、车管、银行、证券进行了查询,向宁远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宁远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宁远县管理部,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湖南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银行有限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购买情况、股息分红情况、保险理财产品购买情况和其它财产状况,截至2019年6月21日未发现其他财产。该案现已执行到位0元。现被执行人单述波、朱苏荣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将执行情况告知当事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宁远县人民法院(2019)湘1126民初6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欧明辉

审判员  陈 娟

审判员  朱革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微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