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1381执129号
申请执行人:文昆辉,男,197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
被执行人:王辽清,男,198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化县。
被执行人:陈吉,男,198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化县。 申请执行人文昆辉与被执行人王辽清、陈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湘1381民初23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辽清、陈吉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文昆辉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9.5633万元,在执行过程中,已到位金额为0元,未到位金额为9.5633万元。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辽清、陈吉的财产进行了查证:
一、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股息红利、住房公积金、保险收益等财产;
二、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行、华夏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湖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交通银行等开户但无存款;
三、支付宝网络技术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网银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均无财产。
四、法院工作人员到其居住地走访调查,被执行人王辽清、陈吉长期在外,暂无联系方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辽清、陈吉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已约谈申请执行人文昆辉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熟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王辽清、陈吉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文昆辉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蔡文华
审判员 潘 凌
审判员 陈 利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肖 杨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