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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824执203号

罗丕扬与付美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19-07-03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罗丕扬;付美湘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云0824执203号

申请执行人:罗丕扬,男,汉族,1982年10月10日生,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人,现住景谷县。

被执行人:付美湘,男,汉族,1981年1月10日生,系景谷县人,现地址不详。申请执行人罗丕扬与被执行人付美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云0824民初8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0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由被执行人付美湘向申请执行人罗丕扬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和逾期利息人民币18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97.00元,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付美湘下落不明,通过司法网络查控、传统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本院依法将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罗丕扬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付美湘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经过约谈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罗丕扬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觐

审判员 李 东

审判员 刘忠海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邱祖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