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211民初1926号
原告:谢达江,男,1965年0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泰山路******。公民身份号码:4302021965********。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阳(系原告谢达江之妻),女,汉族,1967年9月29日,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公民身份号码:4302031967********。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天元区米食先生餐厅炎帝广场门店,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北路**湘银大厦**。经营者:张朝辉。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达江与被告天元区米食先生餐厅炎帝广场门店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原告谢达江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达江申请撤回对被告天元区米食先生餐厅炎帝广场门店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达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谢达江自愿承担。
审判员 刘 洋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思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