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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426执228号

申请执行人何延春与被执行人肖祥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湖南省祁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何延春;肖祥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426执228号

申请执行人:何延春。

被执行人:肖祥军,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延春与被执行人肖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何延春以被执行人肖祥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湘0426执2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卫东

审判员  李 全

审判员  伍中民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彭扬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