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426执228号
申请执行人:何延春。
被执行人:肖祥军,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延春与被执行人肖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何延春以被执行人肖祥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湘0426执2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卫东
审判员 李 全
审判员 伍中民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彭扬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