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503民初9160号 原告 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滨海街**香缤中心**靠府东路区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69296483H。
法定代表人:林向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书斌,男,系该行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蔚,女,系该行工作人员。 被告 张斌,男,198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辋川镇。 案 由 立案日期 适用程序 是否公开审理 合同纠纷 2020年9月14日 简易程序 是 原告 诉讼请求 1、判令张斌偿还透支本金29999.97元,并支付截止至2020年9月1日的利息1910.80元、违约金252.99元及自2020年9月2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违约金;2、张斌承担案件受理费。 被告答辩意见 未作答辩 认定的事实 与理由 欠款事实 合同签订时间 2019年6月21日 合同名称 《福万通普惠金融贷记卡申请表》及所附福万通普惠金融贷记卡领用合约、福万通普惠金融贷记卡章程 持卡人 张斌 额度 30000元 卡号 62*****804 利率 日万分之三点五 违约金 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收取,最低5元 裁判理由 本案合同关系依法成立有效,张斌未按合同约定还款,已构成违约,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合同约定诉求张斌清偿欠款本息和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主文 裁判主文 张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透支本金29999.97元,并支付截止至2020年9月1日的利息1910.80元、违约金252.99元及自2020年9月2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福万通普惠金融贷记卡领用合约和贷记卡章程约定计算的利息和违约金。 迟延履行 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用 案件受理费604元,减半收取计302元,由张斌负担。 上诉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亮 二Ο二Ο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育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