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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1382执311号

申请执行人凌源泰合供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秦岭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19-07-01
所属地区
辽宁省凌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当事人
凌源泰合供热有限公司;秦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1382执311号

申请执行人:凌源泰合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凌源市朝阳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邢玉帅,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秦岭,男,1978年7月21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凌源泰合供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秦岭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7)辽1382民初52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9年1月2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辽1382执3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李学军 执行员  徐文甫 执行员  韩永海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郑海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