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302执保291号之一
申请人:丁双泉,男,198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被
申请人:张恒立,男,196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江源开发区。
被
申请人:李伟,男,198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
申请人丁双泉与被申请人张恒立、李伟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丁双泉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张恒、李伟名下房产、汽车等权益210万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公司出具保函为该保全措施提供担保。申请人丁双泉向本院提供的财产线索为:被申请人李伟名下的湘A×××**奔驰轿车一辆;被申请人张恒立名下坐落于长沙市开福区万家丽北路一段699号恒大雅苑XX、XX栋XXXX号房。
本院认为,申请人丁双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李伟名下的湘A×××**奔驰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张恒立名下坐落于长沙市开福区万家丽北路一段699号恒大雅苑XX、XX栋XXXX号房,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人丁双泉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育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代理
书记员 杨 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