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藏0102执416号
申请执行人:杨地全,男,汉族,1964年11月14日出生,四川省射洪县人,现住拉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凤龙,西藏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扎西措姆,西藏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解柱,男,藏族,1970年6月21日出生。杨地全与解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藏0102民初14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解柱给原告杨地全支付7000元,案件执行费50元由被告承担。因被告解柱未按上述生效文书履行义务,杨地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依法立案受理。在办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现已下落不明。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西郊分理处账号×××内有24.82元,实际冻结为0元。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中国银行镇江大港支行账号510570493438CNYO内有1061.8元,实际冻结为61.8元。以上账户已依法冻结,账户内只有零星存款。防止扣划零星存款而惊动被执行人不再继续进账,因此未进行扣划。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未执行到的7000元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本案也已组成合议庭合议,最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9)藏0102执41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解柱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杨地全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尼玛次仁
审判员 德吉旺姆
审判员 索朗曲珍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边巴次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