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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102执544号

申请执行人吕满珍与被执行人永州市异蛇产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吕满珍;永州市异蛇产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1102执544号申请执行人吕满珍,女,汉族。被执行人永州市异蛇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太林,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吕满珍与被执行人永州市异蛇产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作出(2019)湘1102民初3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永州市异蛇产业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吕满珍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执行,同日向申请执行人吕满珍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19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永州市异蛇产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同时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2019年5月25日相继向不动产登记中心、工商、证券、保险、住房公积金、车辆管理所等查询被执行人永州市异蛇产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状况,现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都已被本院网络冻结,因金额较小,无处置意义,该公司在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有抵押于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房产,待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抵押物进行拍卖处置后,再等待分配。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19年6月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永州市异蛇产业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吕满珍,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永州市异蛇产业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告知申请执行人吕满珍将本案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6月21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03428.93元,已执行到位0.00元,尚有203428.93元债权和诉讼费4580.00元、执行费2951.43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永州市异蛇产业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吕满珍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处置的财产线索,同时告知申请执行人吕满珍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彭义军

审判员  全宏伟

审判员  张 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岳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