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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1执1435号

周林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19-06-27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罚金
当事人
周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91执1435号 移送执行机关: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周林,男,1989年8月3日出生,29岁,汉族,号码511324198908032593,住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 本院作出的(2018)川0191刑初86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依法移送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19年3月5号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罚金100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本院拟将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此次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罚金100000元。 二、终结(2018)川0191刑初869号刑事判决关于财产刑罚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吉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宇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