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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628执保72号

柘荣县金山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松桃县分公司申请执行北京蓝海易通咨询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19-07-01
所属地区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柘荣县金山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松桃县分公司;北京蓝海易通咨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628执保72号 申请执行人柘荣县金山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松桃县分公司,住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 负责人阮芳勇,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蓝海易通咨询有限公司,住北京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吕彦,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柘荣县金山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松桃县分公司对被执行人北京蓝海易通咨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2019年6月17日申请人柘荣县金山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松桃县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蓝海易通咨询有限公司进行网上查控,并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北京蓝海易通咨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490,000.00元。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作出(2019)黔0628财保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对被执行人北京蓝海易通咨询有限公司进行网上查控,并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北京蓝海易通咨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490,000.00元。期限为一年,并于2019年6月19日送交执行。 本院在执行(2019)黔0628财保53号《民事裁定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北京蓝海易通咨询有限公司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太阳宫支行账户为xxxxxxx有存款581,796.52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北京蓝海易通咨询有限公司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太阳宫支行账户为xxxxxxx的存款49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即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2020年6月20日止) 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杨光建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潘燕芬

书 记 员 杨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