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203民初1779号
原告:侯某,男,1989年7月19日生,汉族,无业,住贵州省大方县。
被告:张某,男,1983年7月5日生,汉族,无业,住贵州省六枝特区。 原告侯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侯某负担。
审判员 朱琪瑨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浦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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