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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1执恢1718号

申请人关星煜与被执行人岳宇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
关星煜;岳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辽0211执恢1718号

申请执行人:关星煜,男,1964年9月2日生,满族,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执行人:岳宇,男,1977年6月6日生,汉族,大连市甘井子区。 申请执行人关星煜与被执行人岳宇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2015)甘民初字第685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50000元等相关款项。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12月13日立案恢复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除轮候查封房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足以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5)甘民初字第68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有义务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具体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岩松

代理

审判员  付 拓

代理

审判员  阮立群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祎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