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523执697-2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懋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大荔分公司,住所地大荔县XX镇XX村,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G。
法定代表人:赵景歌,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康,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滕王阁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江西滕王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XX大道XX号XX座XX室,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
法定代表人:高建寿,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钱乙龙,男,1962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大荔县XX镇XX村XX组,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西安懋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大荔分公司与滕王阁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钱乙龙买卖合同纠纷的(2019)陕05民终41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滕王阁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钱乙龙应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西安懋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大荔分公司货款691320元及违约金(以本金691320为基数,按每月2%计算,自2017年10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货款付清之日止),但滕王阁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钱乙龙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西安懋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大荔分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本院已于2018年9月4日对该公司的银行存款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滕王阁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江西滕王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钱乙龙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毕初来
二0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新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