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1126执恢58号申请执行人李法,男,198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被执行人柏江波,男,198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被执行人宁远县上宜鞋材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住宁远县舜陵镇老村屋村**。
法定代表人:柏江波。被执行人柏海波,男,198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申请执行人李法与被执行人柏江波、宁远县上宜鞋材制品有限公司、柏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宁远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8日作出(2018)湘1126民初1520号民事调解,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法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恢复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柏江波、宁远县上宜鞋材制品有限公司、柏海波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1月3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19年1月7日和2019年5月12日两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27日向宁远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4月27日,我院向永州市住房管理中心宁远县管理部查询,其未开户汇缴住房公积金。我院于2019年4月27日向湖南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进行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叶立生未购买金融理财产品及保险理财产品。于2019年4月27日,向宁远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查询,反馈宁远县上宜鞋材制品有限公司已停止营业。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宁远县上宜鞋材制品有限公司在道县建溢鞋业有限公司有货款未结清,本院依据(2019)执恢58号执行裁定书扣留并提取112580.41元至宁远县人民法院账户。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19年4月23日对被执行人柏江波、宁远县上宜鞋材制品有限公司、柏海波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约谈申请执行人李法,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6月21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500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1650元,申请执行费1520元。已执行到位112580.41元,尚有37419.59元、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未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欧明辉
审判员 陈 娟
审判员 朱革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微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