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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5民初5128号

上海策一广告有限公司与上海国北置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21-07-30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策一广告有限公司;上海国北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5民初5128号

原告:上海策一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晓晖,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皓,上海市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国北置业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袁金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雨峰,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启国,上海申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策一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国北置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

原告上海策一广告有限公司诉称,2017年11月,原、被告签订了《广告企划设计服务合同》,约定被告开发的“首建金融科技中心”项目由原告提供广告企划设计服务,服务期限为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双方另约定:原告服务价款采取月度付费方式,月度广告企划设计服务费用为128,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提供了广告企划设计相关服务。被告在2018年4月通知原告,因其项目进度安排原因,“首建金融科技中心”项目企划业务自2018年5月暂停,暂停期间不支付月费。被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双方合同约定,但是原告仍在2018年5月份陆续完成了诸多收尾工作。被告至今仅支付了2018年1月至2月服务费256,000元,尚欠2018年3月至4月服务费256,000元未支付。故诉请判令:1.被告支付2018年3月至2018年4月广告企划设计服务费用256,000元(按128,000元/月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上海国北置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合同约定争议提交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合同签订时被告的注册地及实际经营地均在上海市嘉定区,故本案应移送嘉定法院审理。经审查,原、被告双方签订《广告企划设计服务合同》中第十一条约定“……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合同首页甲方上海国北置业有限公司地址载明为“上海长宁区兴国路XXX号商务楼3层”。合同的签订时间为2017年11月,合同约定服务期间为2017年12月1日起至2018年11月30日止。本院至长宁区兴国路XXX号商务楼3层所属兴国宾馆调查发现,该地址在2017年至2018年1月时间段内的的实际租赁方为首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并非本案被告上海国北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现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并无不当。虽然合同中披露被告地址属于上海市长宁区管辖,但在合同签订时被告的注册地及实际经营地均非在上海市长宁区,而是在上海市嘉定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孙 琼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先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