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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29执24号之一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县支行、付艮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县支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29执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东壕沟南段**。

负责人:游波,行长。 被执行人付艮章,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2017)川0129民初199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县支行与付艮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车辆、房产、银行存款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付艮章车辆和银行存款信息,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付艮章名下位于大邑县晋原镇大邑大道X号X栋X单元X楼X号的房屋,冻结了被执行人付艮章的银行存款,申请人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现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米可洪

审判员  范小刚

审判员  金忠友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 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