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云3123执325号申请执行人李励,男,汉族,1993年1月28日生,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现住云南省盈江县。申请执行人周智龙,男,汉族,1975年8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现住云南省。申请执行人刘仕彬,男,汉族,1976年11月7日生,户籍地云南省宾川县,现住云南省盈江县。被执行人云南昊润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盈江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盈江县平原镇赏建路江岸明珠小区。法定代表人吴发展,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云南昊润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世纪城金源国际商务中心。法定代表人吴发展,系该公司负责人。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励、周智龙、刘仕彬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云南昊润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盈江分公司、云南昊润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盈江县人民法院(2018)云3123民初2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被执行人云南昊润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盈江分公司、云南昊润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李励、周智龙、刘仕彬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3171480元(执行款3120000元、执行费5148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云南昊润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盈江分公司、云南昊润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回告通知书》、风险提示、《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限制消费令。经本院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中对被执行人云南昊润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盈江分公司、云南昊润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车辆登记、财付通、京东、阿里巴巴、工商等部门进行网络查控,反馈信息显示被执行人云南昊润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盈江分公司、云南昊润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在本院辖区内的国土、住建管理部门进行传统查控,传统查控的结果为: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以(2015)盈民初字第433-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云南昊润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昊润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盈江分公司位于盈江县文化旅游××龙商业广场(××)第××栋A、B、C、D、E、F共六套房地产,每套分为商铺及住房共××个单元(A1、A2、B1、B2、C1、C2、D1、D2、E1、E2、F1、F2)的商铺及住房。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以(2019)云3123执3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云南昊润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云南省盈江县平原镇赏建路的一块商业、住宅用地[不动产权证号:云(××)盈江县不动产权第××号,宗地号:H-(××)-××,宗地面积:46008㎡]。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请求对被执行人云南昊润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云南省盈江县平原镇赏建路的一块商业、住宅用地[不动产权证号:云(××)盈江县不动产权第00××××号,宗地号:H-××,宗地面积:46008㎡]进行评估拍卖,以拍卖所得价款清偿其债权。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依法委托昆明诺太价格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对上述商业、住宅用地进行了价值评估。昆明诺太价格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依法作出昆诺价评字[2019]第016号价格评估报告书,拟拍卖的该宗商业、住宅用地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67363433元。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10时始至2019年4月23日10时止以保留价(即起拍价)人民币67363433元对该宗商业、住宅用地进行网络司法拍卖,买受人玉溪汇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盈江分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10时以人民币67363433元的最高价竞得。因涉及被执行人云南昊润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昊润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盈江分公司的执行案件较多,拍卖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同意以申请执行标的作为基数按比例(分配比例为84.3%)参与分配该土地拍卖款。本案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3120000元为基数按比例参与分配受偿2630160元后,尚欠489840元执行款未执行到位。本院依法查封的被执行人云南昊润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昊润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盈江分公司位于盈江县文化旅游××龙商业广场(××)第××栋A、B、C、D、E、F共六套房地产,每套分为商铺及住房共1××个单元(A1、A2、B1、B2、C1、C2、D1、D2、E1、E2、F1、F2)的商铺及住房,因被查封的财产属于在建工程,暂时不具备处置条件。除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云南昊润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昊润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盈江分公司暂无可供处置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云南昊润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昊润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盈江分公司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云南昊润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昊润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盈江分公司限制高消费限制。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并将案件的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案件的执行情况予以认可。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盈江县人民法院(2019)云3123执32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正勇
审判员 黄正情
审判员 瞿 易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武必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