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3执270号
申请执行人: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路74号中国瑞达大厦7层F707房。
法定代表人:王璐。
委托代理人:尚辉辉,河南益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李冬冬,男,1982年10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冬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03执2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洪
审判员 沈可可
审判员 李予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