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1022民特119号
申请人:杨森,男,199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甘肃环县人。
申请人:林泽旺,男,198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杨森与林泽旺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9年6月21日经环县司法局驻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林泽旺归还杨森借款30000元。履行方式、期限:林泽旺自2019年6月21日起,每月归还1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杨森与林泽旺2019年6月21日经环县司法局驻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王 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雪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