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皖0811财保29号

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安庆大金新百百货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19-07-02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安庆大金新百百货有限公司;大金新百百货股份有限公司;安庆新百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安庆状元府宾馆有限公司;金先林;田珊;金跃伟;任心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811财保29号

申请人: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杨利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辉,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安庆大金新百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金先林。

被

申请人:大金新百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金先林。

被

申请人:安庆新百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金先林。

被

申请人:安庆状元府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金跃伟。

被

申请人:金先林,男,1965年12月20号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临海市,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尊悦酒店有限公司。

被

申请人:田珊,女,196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

申请人:金跃伟,男,198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尊悦酒店有限公司。

被

申请人:任心怡,女,198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尊悦酒店有限公司。申请人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资金1100万元或其他等额财产。申请人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为该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资金1100万元或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宋祚喜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菲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