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312民初1066号
原告:莫某某,女,199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
被告:桂林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象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经理。 原告莫某某诉被告桂林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
原告莫某某,于2019年6月13日变更了诉讼请求,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莫某某以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与被申请人的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莫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公告费260元(原告莫某某已预交),合计310元,由原告莫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廖伟文
人民陪审员 孙红兵
人民陪审员 陈 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谭 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