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1322民初2536号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谟放,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波,该行法律事务部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康体光,男,汉族,村民,住湖南省新化县。
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康体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正桥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法官 助理 聂 俊代理
书记员 邓辰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