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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722财保105号

张家口市宏昊食品开发有限公司、桂林养和堂天然保健饮品有限公司、郑庆球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21-04-07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当事人
张家口市宏昊食品开发有限公司;桂林养和堂天然保健饮品有限公司;郑庆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722财保105号

申请人:张家口市宏昊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北县张北镇工业园区宏昊路9号。

法定代表人:闫成,公司总经理。

被

申请人:桂林养和堂天然保健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河荔浦县荔城镇民营工业开发区(荔桂路)。

法定代表人:郑庆球,公司经理。

被

申请人:郑庆球,男,196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河荔浦县。 申请人张家口宏昊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桂林养和堂天然保健饮品有限公司、郑庆球银行存款56592.5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以其所有的冀G×××××号皮卡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家口市宏昊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桂林养和堂天然保健饮品有限公司、郑庆球银行存款56592.5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张家口市宏昊食品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冀G×××××号皮卡,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86元,由申请人张家口市宏昊食品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史海珍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小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