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1002民初342号
原告:巩康良,男,汉族,1974年05月28日出生,住商洛市商州区。
被告:北京弘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任成茂,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刘铁勋,男,汉族,1971年10月19日出生,住商洛市商州区。
被告:李喜文,男,汉族,1969年02月01日出生,住商洛市商州区。
被告:咸阳鲁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火车西站。
法定代表人:张侃录,公司经理。 原告巩康良与被告刘铁勋、北京弘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咸阳鲁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李喜文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
原告巩康良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巩康良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巩康良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巩康良负担。
审判员 赵斌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叶慈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