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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1002民初342号

巩康良与刘铁勋,北京弘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咸阳鲁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19-06-2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巩康良;刘铁勋;北京弘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咸阳鲁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李喜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1002民初342号

原告:巩康良,男,汉族,1974年05月28日出生,住商洛市商州区。

被告:北京弘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任成茂,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刘铁勋,男,汉族,1971年10月19日出生,住商洛市商州区。   

被告:李喜文,男,汉族,1969年02月01日出生,住商洛市商州区。   

被告:咸阳鲁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火车西站。

法定代表人:张侃录,公司经理。 原告巩康良与被告刘铁勋、北京弘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咸阳鲁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李喜文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

原告巩康良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巩康良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巩康良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巩康良负担。

审判员  赵斌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叶慈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