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523执178号申请执行人王征田,男,195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被执行人周小清,男,196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申请执行人王征田与被执行人周小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5)阳民初字第10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小清与申请人王征田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阳民初字第106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文玲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向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