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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523执178号

王征田、周小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征田;周小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523执178号申请执行人王征田,男,195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被执行人周小清,男,196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申请执行人王征田与被执行人周小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5)阳民初字第10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小清与申请人王征田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阳民初字第106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文玲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向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