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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3民初13178号

马昕与深圳市广森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昕;深圳市广森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3民初13178号

原告:马昕,男,汉族,1967年4月2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丰,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110392627。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爱娟,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广森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宝岗路笋岗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383730H。

法定代表人:李森。

原告马昕与被告深圳市广森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

原告诉称其于2017年12月4日与芜湖市久安富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署《久安一号股权投资私募基金合同》,认购后者作为基金管理人发起募集的基金产品,并支付认购金额100万元;同日,原被告签署《久安一号股权投资私募基金预约受让协议》,约定被告以112万元受让原告持有的基金份额,扣除管理费后应付原告110元,但被告仅支付到2018年12月3日的款项,共19,794.52元,再未按约定支付余款。后原被告于2019年1月4日签署《久安一号股权投资私募基金之展期预约回购协议》,被告应支付原告本金100万元、利息35,986.29元,但被告至今未按约定付款。原告为此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1,035,986.29元及违约金14,630元;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案支出律师费8,000元;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深圳市东方银座集团实际控制人李森等人利用其控制的深圳市广森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一系列关联公司进行募集资金活动,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嫌疑,深圳市福田区公安分局已立案侦查。本案审理过程中,深圳市福田区公安分局复函本院称:该局已于2018年8月2日对“深圳市小微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等(“小微金融”“小微融通”“东银黄金”及“东银金服”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进行立案侦查;“中天东银酒店一号股权私募基金”“久安一号股权投资私募基金”“久安二号股权投资私募基金”已出现无法如期兑付情况,该局正开展调查,如涉嫌犯罪将并案侦查。

本院认为,深圳市广森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一系列关联公司因进行募集资金活动,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嫌疑被立案侦查。本案涉及深圳市广森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预约受让私募基金份额名义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嫌疑,案件应移送公安部门审查处理。对原告提起的本案诉讼,本院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昕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4,340元,退回原告马昕;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马昕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双方当事人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向本院递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饶 弢

审判员 黄天姣

审判员 耿哲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莉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