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104执11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智晟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西中华路****。
法定代表人:黄日东,董事长。
被执行人:谭建明,男,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执行人:谭学章,男,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执行人:马占花,女,住吉林省榆树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智晟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谭建明、谭学章、马占花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吉0104民初1572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
一、被告谭建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吉林省智晟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违约金37,505.00元;
二、被告谭学章、马占花对被告谭建明的上述债务在37,505.00元的限额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吉林省智晟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传票、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谭建明名下银行存款,但不足额,虽有车辆,但实际扣押不能,暂无法处置,后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已对被执行人谭建明、谭学章、马占花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吉0104民初15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伟超
审判员 郭俊立
审判员 李长顺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佳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