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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824民初3210号

李体成与李二宏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19-07-03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体成;李二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陕0824民初3210号  

原告:李体成,男,198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横山区,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

被告:李二宏,男,约41岁,汉族,住靖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体成诉被告李二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24元,减半收取462元,由原告李体成负担。                        审  判  员  王彦弼  二O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折小兵 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