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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3执5040号

丁德鸿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丁德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4项

裁判文书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3执5040号 被执行人丁德鸿,男,汉族,1968年4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上海市嘉定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丁德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3民初138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16107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依法对被执行人丁德鸿的财产进行查证,强制扣划被执行人丁德鸿名下银行账户人民币16249元,并转付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结案,本案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2018)粤0303民初1380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42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4)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2018)粤0303民初1380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林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何幸凌 百度搜索“”